| 贵州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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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17 16:31 文章来源:贵州省商务厅物资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老旧汽车,是指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第二条规定,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报废标准规定,依法办理了报废手续,并按规定送交具有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回收拆解的汽车(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报废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按有关规定每年核定下拨到我省的专项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每一年度“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由财政部和商务部根据每年补贴资金来源和老旧汽车数量及其分布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告。具有回收拆解资质企业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的公告。
第五条 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及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是贵州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完成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下达我省的指标由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共同分解到全省各地。
第七条 补贴指标的申报:各市(州、地)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公布的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区上年度(按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汽车报废拆解情况提出本年度老旧汽车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详细的补贴车辆及所需资金数(附件1),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后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八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报废汽车应审核的材料:
(一)市(州、地)商务局应审核的材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
2、车主身份证明(属单位所有的车辆,由车辆所有单位出具公函,载明车辆的车牌号、所有权、入户时间、报废时间四项内容;属个人所有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3、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报废车辆基本情况证明(包括注册登记日期、车型、总质量、核定乘座人数等内容。)。
(二)省商务厅应复核的材料
1、第(一)款全部材料。
2、市(州、地)商务局审核意见(包括审核的材料是否属实的意见、审核人和领导签字、单位公章三项内容),审核意见一车一表,样表由省商务厅制定(附件2)。
(三)复核通过的材料,由省商务厅书面通知市(州、地)商务局,抄送省财政厅和市(州、地)财政局。市(州、地)商务局收到书面通知后,要及时与市(州、地)财政局协调,确认“补贴资金”发放对象和金额,及时通知车主。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按省商务厅复核确认的金额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市(州、地)财政局。市(州、地)财政局指定银行为车主兑现“补贴资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完毕。“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或挪作它用。各市(州、地)财政局指定的补贴资金发放银行应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车主到指定银行兑现“补贴资金”的依据:
1、经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审核盖章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
2、车主身份证明,同第八条第(一)款第2点。
第十一条 指定银行向车主兑现补贴资金完结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第一、二、五、六联反馈给各市(州、地)财政局。其中第一、二联分别由各市(州、地)商务局及财政局存留,第五、六分别提交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 当年年末未发放给车主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作废;已分配到各地而未发放给车主的补贴资金,经各市(州、地)商务局与财政局核对无误后,将未发放资金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地每年度补贴资金发放的具体情况,由各市(州、地)商务局于次年3月份之前填写“***年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实施工作档案表”(附件3),与财政局、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后,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各市(州、地)商务局将“***年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实施工作档案表”和审核材料原件整理归档,由专人负责管理,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检查。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检查。凡未按规定上报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或所报补贴资金实施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将暂缓安排该地区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骗取补贴资金的各级管理机关、单位及个人,依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自文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XX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统计表报废车补贴资金管理细则附件一
2.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登记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登记表
3. XX年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实施工作档案表附件三1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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