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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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30 15:06 文章来源:贵州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物价局
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
各市(州、地)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促进我省二手车流通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二手车流通管理职责
(一)认真落实《办法》,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全省二手车流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良性运行和监管长效机制形成,建立“贵州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邀请省内有关行业协会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属于协调机制,由省商务厅根据成员单位提议和市场管理需要召集。会议形成的决议,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办或联办,其余部门予以积极协助,保持沟通互动,避免管理空挡;需要由行业协会办理的事项,由职能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书面予以委托并告知其他成员单位。
(三)二手车交易须通过依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拍卖公司进行,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遵守经营场所的管理规章,按规定交纳税费。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商务厅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经营者,向社会公示。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交易档案,以备管理部门查验。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场所
(五)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各市(州、地)商务局应按照本地汽车拥有量、增长速度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在合理布局、方便交易、节约用地、适当控制、防止重复建设的原则下,编制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网点发展规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为买卖双方提供集中交易及相关服务的场所,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从事经销、经纪及拍卖二手车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二手车拍卖企业须依据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须通过当地市(州、地)级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核,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七)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持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八)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持原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从2006年12月20日起,到省商务厅进行备案登记;新注册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个月内向省商务厅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1)。省商务厅将备案登记情况向同级公安、税务、物价部门通报,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取得经营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名单,由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
三、二手车交易管理规范
(九)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和《规范》第六章的规定,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交易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服务条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
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和销售二手车,按照《规范》第二章的规程操作。收购二手车须签订收购合同;经销企业以收购合同及出售方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由原车主签发授权委托书而取得二手车的处置权。销售二手车必须签订销售合同,如实填写成交价格,买方凭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销售合同进行转移登记。经销企业销售的二手车须出具质量保证书的,应在经营场所明示。
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办法》和《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办理。拍卖前,拍卖人应到辖区的市(州、地)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按委托人提供的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附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拍卖成交后,买方凭《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附件3)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并提供养路费凭证、违法记录承诺书、刑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盗抢检验证明、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贷款抵押有效证据。
二手车经纪机构从事二手车交易经纪活动,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和《规范》第三章规则办理,经纪活动必须在交易市场内进行。委托人与二手车经纪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产权转移凭证。
二手车直接交易,在交易市场内进行,应遵守《规范》第五章的规定。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遵循买卖双方自愿和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对各自的服务、经营及中介行为负责,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同时对交易手续的合法性负有初始把关责任,发现《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禁止经销、买卖、拍卖、经纪的车辆和交通肇事车辆,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
(十)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合同的监管及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发,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出台之前,交易双方暂用《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
二手车交易实行“一车一合同”制度,合同是产权转移的凭证。
(十一)二手车交易发票的使用,须遵守下列要求:
直接交易或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由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仅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据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为其它企业代开发票;
二手车拍卖企业,仅对在本企业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为其它企业代开发票。
能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对销售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查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才能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款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
1、直接交易的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代征税款;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手车拍卖企业受委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从事二手车经营、服务和中介活动所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或手续费、佣金、评估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收取经营款项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贵州省服务业统一发票》,不能使用其它票据。
(十三)加强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按照委托合同双方约定收取佣金。二手车交易市场属于经营服务型企业,可收取交易市场服务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属于中介服务型企业,可收取鉴定评估费。
市场交易服务费和鉴定评估费实行全省统一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上述费用。
(十四)加强价格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防止价格欺诈或虚假交易,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物价部门应对二手车交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不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由交易市场提供鉴定评估服务;直接交易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和防止国家有关税费流失,由监督管理部门劝其进行评估,或委托相关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其费用由买卖双方承担。拍卖二手车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拍卖标的保留价的确定,属国有资产的,由鉴定评估机构确认;不属于国有资产的,保留价出现与标的价值明显背离或恶意串通操纵竞价的,应当终止拍卖。
(十五)二手车在交易之前应办理保险,其保险额不超过原值。
(十六)加强二手车产权转移手续管理,保障二手车流通市场有序发展,税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须按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免费验证;公安车管部门按下列要求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
1、买方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贵州省服务业统一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公安车管部门应核对其证照、税费等手续齐备,验明车辆的合法性,审核交易合同或委托合同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格一致,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买方持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公安车管部门应核对其证照、税费等手续齐备,验明车辆的合法性,审核销售合同、质保证明,销售合同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格一致,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买方持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贵州省服务业统一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公安车管部门应核对其证照、税费等手续齐备,验明车辆的合法性,审核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格一致,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十七)按要求做好二手车信息统计工作。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须按时将二手车经营信息报送当地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从2007年1月起,按照新的二手车经营信息报表格式(附件四:表2、3、4、5)填报(原《二手车交易经营情况月报表》停止使用);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经营情况,登录《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qcscjss.mofcom.gov.cn)网上报送。不能网上报送的,将报表传真到省商务厅(电话:0851—68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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